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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修例今刊憲 「惡搞」歌亦侵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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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inta
2011-6-3 12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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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識產權署長張錦輝(圖)建議法例訂明,即使並非為商業牟利而發布侵權作品,會列出被傳播作品的價值、複製量等因素給法庭,考慮侵權者應否負上刑責。

政府今日就《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刊登憲報,以更新本港的版權法例,打擊網上侵權活動。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表示,對於條例草案沒將「惡搞」歌曲(改編流行曲的歌詞)等屬再創作的作品列入豁免為不屬侵權,感到失望,網民或忌於遭版權人指控侵權索償,甚至面對刑事責任,影響創作自由。


知識產權署長張錦輝表示,草案修訂了原有的作品傳播模式,擴大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,禁止侵權者以電子媒介方式發布侵權作品。他指未獲授權而下載版權作品已犯下民事責任,若為了商業牟利則須負上刑事責任,草案亦列出作品複製量、對潛在市場價值影響等一籃子因素,讓法庭決定侵權者是否應負刑事責任。現時法例訂明,違例者就每件作品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4年。至於轉載版權作品的網上超連結,則不屬侵權。


設「安全港」 傳播平台可免責


張錦輝續稱,條例草案為服務提供者如討論區、YouTube等作為傳播資訊的「中介人」設立「安全港」,它們毋須主動監察服務平台有沒有侵權活動,只要在收到指稱侵權的通知後採取行動,例如移除有關資訊,則可受到「安全港」條文保護,只須為有關侵權行為負上有限的法律責任。草案將於本月15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,期望在2012年前完成立法。


莫乃光:妨礙創作自由


莫乃光認為,屬諷刺行為的「惡搞」歌曲等屬於再創作,他們曾在草案諮詢期間要求列明可獲豁免,「網民或者怕被指侵權、被人告,要賠償甚至有刑責」,這些「惡搞」對版權持有人難造成損失,他指原創及再創作兩者皆重要。曾創作《福佳始終有你》的林忌表示,為了避免被指侵權,諷刺時弊時會創作新的歌曲及歌詞,不過對一般「惡搞」歌曲的網民則影響較大,「不獲豁免,仲要規管,(草案)其實係開倒車」。


律師梁永鏗說︰「在互聯網發放,全世界也見到,比其他媒介廣泛得多,好易變成嚴重侵害(版權)。」[節錄...]

來源:明報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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